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日照航海工程职业学院
英文译名:Rizhao Marine Engineering Vocational College
第三条 学院地址:日照市东港区山海路369号
第四条 学院举办者是刘祥江。学院的法人代表由学院董事长担任。学院为民办全日制普通专科高等学校,具有法人资格。学院属于社会公益事业非营利性教育机构。
第五条 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办学内容:专科教育、科学研究。
第七条 办学宗旨: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依法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遵循高等教育规律,主动适应区域经济发展,立足航运、服务社会,面向生产服务一线培养高素质人才。
第八条 办学定位与培养目标:立足日照、服务山东、辐射全国,以学生为中心、以教师为主体、以就业为导向,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理实一体,办学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协调发展,建设国内一流、特色鲜明的高等航海工程职业院校,为社会培养理论功底扎实、实践能力强,具有高尚品德和良好职业素养的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九条 学院实行省市两级管理、以日照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院校训:海纳百川 知行致远。
第十一条 学院校风:诚信 利他 求真 务实。
第十二条 学院教风:厚德博学 乐教善导。
第十三条 学院学风:理实一体 专工而精。
第十四条 学院徽志和徽章。
第二章 学院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五条 学院办学规模确定为8000人。
第十六条 学院以全日制专科教育为主,学制三年。
第十七条 学院依法自主与政府部门、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开展合作,发挥自身优势,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培训、鉴定、咨询、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等服务。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和科学、高效的原则,依照有关规定自主确定教学、研究、管理、服务等校内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学院坚持人才强校战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教职工,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制定绩效考核办法。
第三章 董事会
第十九条 学院坚持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采取“董事会领导、院长负责、党委核心、教授治学、民主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决策机构。董事长担任学院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一条 学院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第二十二条 学院董事会由五人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三人。董事长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执行董事会决议,负责召集董事会会议。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代行董事长职责。
第二十三条 董事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后董事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由于特殊原因或者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董事长决定提前、推迟或临时召开董事会议。
第二十五条 召开董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六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表人出席,若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代表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出席董事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八条 每次董事会议,必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代理人签字。记录文本由董事会保存。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设秘书处,挂靠学院办公室,设秘书长1人,由学院推荐或由学院办公室主任兼任,经董事会认可予以聘任。秘书处在董事长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具体负责董事会文件起草,资料收集整理,文件保存和内外联络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
(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学院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章 内部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院长一人,任期三年。学院院长由董事会聘任,报审批机关核准。经董事会批准,报审批机关同意后可以连任。副院长由院长提名,由学院董事会聘任。
第三十二条 院长的任职条件:
(一)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熟悉高等教育规律和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5年以上的从事高等教育管理工作经验;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三条 院长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组建行政领导班子;院长全面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提出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三)拟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报董事会批准;
(四)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按照规章制度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保值并力争增值,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七)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八)学院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院长办公会是院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办公会,在充分听取与会者意见的基础上,决定上述规定的有关事项。参加院长办公会人员为院长、副院长、院长助理、院办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请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中层领导干部列席。
第三十四条 依法建立健全政府对学院的督导制度,自觉接受山东省政府派驻督导专员(省委教育工委党建工作联络员)的监督。
督导专员依法监督、引导学院的办学方向和办学质量,参加学院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产财务管理、基本建设、招生、收退费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向山东省教育厅报告学院办学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同时承担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依据《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进行工作。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咨询机构,对学院事业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教授委员会成员由各学科教授十七至二十五人组成。教授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主任一般由院长担任。教授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三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规划,评定教学研究、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性事项,受理学术争议以及其他学术事宜。学院学术委员会由十七至二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四人。学术委员会的委员依据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由民主选举产生。学院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学院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三十七条 学院根据需要设置教学工作、招生、学生工作、国际交流、校友会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院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院实行全员聘任制,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用,严格考核,合同管理。实行按劳分配,优劳优酬,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学院特点的劳动分配制度,提高办学效益和水平。
第三十九条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
第四十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大力开展教学研究,积极改进教学方法,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十一条 学院依法规范招生和录取工作,诚信宣传,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学院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的评估与监督。
第五章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作为学校的内部监督机构。监事会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监事会不直接参与校务委员会对学校日常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成员由五人组成,成员有校管理层代表、党委代表、教职工代表,同时可聘请社会知名人士和相关企业代表参加。其中,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代会推选产生,其他监事通过推选、聘任等方式产生。学院董事会成员不能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当选监事由学校董事会颁发聘任书。
第四十六条 监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学校的办学宗旨、章程,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监事不因监事资格领取额外薪酬,但需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业务经费。
第四十八条 监事的权利: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享有会议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董事会及学校校务委员会履职行为的知情权、监督权、处理建议权;
(三)在有正当理由情况下,建议召开监事会的权利;
(四)列席董事会的权利;
(五)监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九条 监事的义务:
(一)遵守学校和监事会章程,维护学校形象;
(二)认真履行职责,执行监事会决议;
(三)完成监事会委托的相关任务;
(四)审议有关与自己或亲属可能会产生利益冲突的议案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五)保守在工作中获取的学校秘密;
(六)监事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条 监事空缺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增补缺额,新任监事完成余下任期。
第五十一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监事会递交书面报告,并经监事会表决通过,监事资格方可终止,并报董事会履行解聘手续。
第五十二条 监事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监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状况或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监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董事会提名和聘任。
第五十四条 监事长除承担监事职责外,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监事会会议议题;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监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五十五条 监事通过监事会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列席董事会会议;
(二)监督董事会董事的履职情况;
(三)监督学校各项事务开展落实情况;
(四)监督学校校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以上会议。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临时会议由监事长或三分之二以上监事提议召开。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工作机构,开展相应工作。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议事程序:
(一)提议召开监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议题和相关材料提供给全体监事;
(三)审议会议议题;
(四)表决形成监事会决议,通报董事会、校务委员会,并监督执行;
(五)形成会议纪要和档案。
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
第六十条 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可事前书面委托或现场即时电话委托其他监事代为表决。
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一般事项须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会决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第六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作为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席监事、列席人员、缺席监事及事由;
(二)会议时间、地点;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监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及时向学校及社会公开重大决策、主要业务活动情况。
第六十五条 监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致使学校遭受严重损失或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六十六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国共产党日照航海工程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日照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院党委是党在学院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院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十八条 学院党委书记的产生。学院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 1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产生。
第六十九条 学院党委在学院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院党委班子与学院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院长、副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学院党委领导班子。
第七十条 学院党委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学院党委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院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院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院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院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院党委对学院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七十一条 学院党委机构设置。学员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院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院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七十二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七十三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院党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院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七十四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学院党委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监察、教师工作、学生工作、保卫工作等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学院党委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七十五条 学院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建立学院党委。学院党委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保证学院办学方向,督促学院依法办学,支持学院改革和发展,按《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在学院教职员工及学生中发展党员。
第七十六条 学院建立董事会与学院党委协商、沟通机制,完善学院行政管理机构与学院党委的联席会议制度。
第七章 群团组织
第七十七条 学院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建立共青团组织,共青团组织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健康成长的各种活动,发挥团结教育学生的重要作用。
第七十八条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提高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为学院的科学发展建言献策,推进校内民主管理建设,维护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议和提案。
第七十九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依法建立妇女工作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组织,学院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八十条 学院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组织汇报,与学院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八章 教职员工
第八十一条 学院把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人员精干、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特色鲜明、相对稳定的熟知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的、具有崇高职业素养和开拓创新精神的教师队伍,作为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性措施认真做好。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师资建设规划,使学院师资队伍的职称结构、学科结构、学历结构、年龄结构不断优化。
第八十二条 学院实行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教师由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担任。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按有关规定配备辅导员、班主任,负责学生服务、管理、思想政治教育、维护学生权益等。
第八十三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师,实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
(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八十四条 学院实行人事聘任制、目标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检查评估制、民主监督制和问责制。学院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八十五条 学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工作,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践;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带薪休假;
(五)对学院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
(六)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公正获得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评价;
(七)学院建立以工会组织为教职工校内申诉的主渠道,依法妥善处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八)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十六条 学院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院的教学计划和工作计划,履行聘约,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完成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科研水平。
第八十七条 学院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
学院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停发职务津贴、警告、记过、记大过、解聘、除名等处分。
教职员工受记过、记大过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八十八条 学院执行国家关于教职工的有关管理规定,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五险一金。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八十九条 学院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院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
第九章 学生
第九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九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十三条 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
第九十四条 学生的学籍管理,入学与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毕业、结业与肄业、奖励与处分等按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十五条 学院鼓励、支持并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证书认证考试,指导学生进行实训和创业实践活动,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推荐就业岗位。
第九十六条 学院对品学兼优的学生颁发奖学金,对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予以表彰和奖励。学院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性质与程度,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九十七条 学院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学生委员会和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开展活动。
第九十八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学院通过听证会、座谈会和新闻发布会等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学院支持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意见和建议;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院支持学代会常设机构学生委员会和执行机构学生会依法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九十九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有以下渠道:1.办学收入;2.举办者投资;3.政府补助;4.社会捐赠。
第一百条 举办者投入学院的资产和经费全部用于学院发展,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一百零一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学院的资产、办学积累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发展。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一百零二条 学院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第一百零三条 学院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学院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一百零五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办学经费。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零六条 学院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一百零七条 学院的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十一章 变更与终止
第一百零八条 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董事会研究决定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财务清算后,经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一百零九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生源严重不足,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等;
(四)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等。
第一百一十条 学院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或授权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院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员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院完成清算并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自收缴办学许可证之日起,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学院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并予以公告后,即为终止。
第十二章 章程制定与修改程序
第一百一十三条 按《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起草学院章程草案。学院章程草案,由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提交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由学院董事会讨论审定,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审批机关批准。经核准的章程文本为正式文本,学院向本院和社会公开发布章程的正式文本。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本章程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社会发展和学院自身的发展实际予以修改。本章程的修改,须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提出,经学院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后通过,依法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字,上级审核机关批准后生效。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院董事会。
日照航海工程职业学院党政办公室
2022年4月22日